区域代理 / Regional agent

 “多物”技术与产品代理商办法
(试行)
为规范“多物”技术和产品的推广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“多物”代理商分为市级代理商、县级代理商和经销点。
二、市级代理商:
市级代理商首次定货不少于5吨(以农用酵素计量,下同),以后每次定货不少于1吨。
市级代理商执行公司市级代理商价格。
市级代理商从第二年起须完成销售任务10吨以上。
三、县级代理商:
县级代理商首次定货量不少于1吨,以后每次定货不少于0.5吨。
县级代理商执行公司县级代理商价格。
县级代理商从第二年起须完成销售任务3吨以上。
四、经销点:
经销点首次定货量和每次定货量不少于0.3吨。
经销点执行公司批发价。
经销点从第二年起须完成销售任务1吨以上。
五、申请成为代理商或经销商者,需填写《客户基本情况登记表》,并接受公司技术培训,与公司签定代理协议,一次性全额交纳首次定货款,即成为代理商。公司将赠送部分产品用于推广。
六、代理商、用户、同行,以及社会各界人士,都可以推荐他人成为“多物”酵素代理商或者用户。凡推荐成功者,公司将对介绍人给予一定奖励。
七、鼓励代理商多推广、多销售,若首次定货超过规定数量,公司在代理商定价基础上将给予一定折扣比例予以奖励。
八、凡已有代理商的市和县,以及已有经销点的乡镇,公司将不在该地区直接推广和销售“多物”技术和产品;代理商不得以“多物”名义销售其它同类产品。
九、公司设定全国统一零售价,代理商可在其代理的区域范围内设立分销商和经销点,自行确定对分销商、经销点的折扣比例。
十、代理商、经销商须执行公司有关代理商、经销商的各项政策和办法,执行公司价格策略。代理商、经销商到期或其他原因终止代理,其未销售的产品双方协商处理。
十一、上述办法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。
十二、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多物科技有限公司。
 


 
   
 
              北京多物科技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2020年2月1日